宣判!因“代签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请切记:替别人签字等于替别人坐牢!

来源:安易网学      发布时间:2020-08-18      点击: 1243
宣判!因“代签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2019年2月24日,四川省宜宾市一项目10号楼塔吊在顶升作业中发生垮塌,造成正在施工作业的3名工人高空坠落死亡。

宣判!因“代签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2019年2月24日,四川省宜宾市一项目10号楼塔吊在顶升作业中发生垮塌,造成正在施工作业的3名工人高空坠落死亡。

2020年8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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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元根、奉建华、肖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塔吊实际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杜元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二、施工单位执行经理奉建华,实际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但不具备项目负责人相应职业资格,并且长期代签项目经理“杨玲”名字造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肖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直接原因:塔吊顶升作业人员在塔吊顶升过程中违规操作。

在实施顶升过程中顶升横梁右侧安装到位,而左侧顶升横梁未正确安装到位并处于正常受力状态时,操作人员即开动千斤顶开始受力,直到顶升横梁左侧无法承受整个塔机上部机构的荷载重力发生脱落,在荷载连同冲击重力的作用下,塔吊平衡臂往下第 4 标节变形弯曲,造成塔吊回转以上和套架往平衡臂方向侧翻,并全部脱落掉下。

间接原因:

塔吊租赁单位承建的塔吊安装现场组织混乱,在未编制塔吊顶升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指派公司安拆人员进场从事塔吊顶升作业,致使安拆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引发设备坠落事故。

安全员请切记:替别人签字等于替别人坐牢!

代签、伪造资料在设计、施工中十分常见,很多人认为这只是小事,如果你现在正在做着代签的工作,正好遇到了这类不合理要求、想直接拒绝又不知如何开口,请把这篇文章转至朋友圈,义正言辞的宣布:“代签非小事,如果你不能替我坐牢,那么就别要求我代签”!!!

虽然这种现象一时之间难以改变,就算难于上青天,我们也要表明自己态度,并且适当的保护自己。

案例1.资料员在专项施工方案代签字

2020年3月13日11时12分左右,位于宁波市镇海区的一建筑工地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27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塔吊拆卸过程中,在塔吊过渡节与塔身未可靠连接的状态下,安装单位现场负责人指挥无资格作业人员违反塔式起重机操作手册及塔吊拆卸专项方案中的相关要求,操作塔吊进行了回转、变幅及吊运作业,致使爬升架受到附加倾覆力矩,造成爬升架杆件及连接部位失效,平衡臂、起重臂及回转总成等上部结构缺少支撑,失去平衡,整体翻转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作为事故塔吊产权、出租和安装拆卸单位,①公司技术负责人长期缺位,未能满足建筑企业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②公司技术负责人长期缺位,由资料员在自行编制的塔吊拆卸专项施工方案上代为签字,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③未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未配备专业技术负责人并定期进行巡查,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十三条之规定;④在塔吊拆卸时,对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不到位、作业人员违反塔式起重机操作手册及塔吊拆卸专项方案进行作业、现场负责人违规指挥等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予以消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⑤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对新上岗作业人员李菲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二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免予责任追究人员

1、周祥祥,男,事发时17#事故塔吊司机,无塔吊司机资格证,违规操作,导致塔吊坍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2、李川,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刘永夫,华信公司项目负责人,17#事故塔吊施工现场负责人,指挥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2.资料员假冒他人签字,伪造塔式起重机工程技术资料

2019年1月23日9时15分,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在建工程项目10号楼塔式起重机在进行拆卸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80余万元。

事故直接原因

塔式起重机安拆人员严重违规作业,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第5.0.4、《山东大汉QTZ63使用说明书》第8.2.1等规定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在顶升过程中未保证起重臂与平衡臂配平,同时有移动小车的变幅动作;

2.未使用顶升防脱装置;

3.且未将横梁销轴可靠落入踏步圆弧槽内;

4.在进行找平变幅的同时将拟拆除的标准节外移。

以上违规操作行为引起横梁销轴从西北侧端踏步圆弧槽内滑脱,造成塔式起重机上部荷载由顶升横梁一端承重而失稳,导致塔式起重机上部结构墩落,引发此次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

代签字处罚

4.陈立祥,男,46岁,群众,华容县永胜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资料员,假冒他人签字,伪造塔式起重机工程技术资料,应付监理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3.安全员代签字,被追刑责

2019年3月21日13时10分左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项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以下简称爬架)下降作业时发生坠落,坠落过程中与交联立塔底部的落地式脚手架(以下简称落地架)相撞,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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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直接原因

违规采用钢丝绳替代爬架提升支座,人为拆除爬架所有防坠器防倾覆装置,并拔掉同步控制装置信号线,在架体邻近吊点荷载增大,引起局部损坏时,架体失去超载保护和停机功能,产生连锁反映,造成架体整体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作业人员违规在下降的架体上作业和在落地架上交叉作业是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原因。

事故间接原因

1.项目管理混乱。一是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二是中建二局该项目安全员吕成程兼任施工员删除爬架下降作业前检查验收表中监理单位签字栏;三是前海特辰备案项目经理欧传飞长期不在岗,南京特辰安全员刘生伟充当现场实际负责人,冒充项目经理签字,相关方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四是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与劳务人员作业时间不一致,作业过程缺乏有效监督。

2.违章指挥。一是南京特辰安全部负责人肖飞彪通过微信形式,指挥爬架施工人员拆除爬架部分防坠防倾覆装置(实际已全部拆除),致使爬架失去防坠控制;二是中建二局项目部工程部经理杨东、安全员吕成程违章指挥爬架分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人员在爬架和落地架上同时作业;三是在落地架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杨东违章指挥劳务分包单位人员上架从事外墙抹灰作业;四是在爬架下降过程中,杨东违章指挥劳务分包单位人员在爬架架体上从事墙洞修补作业。

3.工程项目存在挂靠、违法分包和架子工持假证等问题。一是南京特辰采用挂靠前海特辰资质方式承揽爬架工程项目;二是前海特辰违法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李彬个人承揽;三是爬架作业人员(李彬、廖俊红、龚幸等4人)持有的架子工资格证书存在伪造情况。

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8人)

1.刘生伟,南京特辰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肖飞彪,南京特辰安全部负责人、爬架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李和平,南京特辰总经理,爬架工程项目合同签约人,南京特辰爬架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负责人(挂靠前海特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胡友,中建二局该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吕成程,中建二局该项目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赵其云,浙蜀公司该分包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李彬,南京特辰劳务承揽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8.张喜平,前海特辰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廖俊红,南京特辰架子工班组长,带领班组人员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杨东,中建二局该项目工程部经理,明知落地架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安排浙蜀公司的员工在落地架从事外墙抹灰和补螺杆洞作业,对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谢创,中建二局该项目安全部经理,出差时安排已有工作任务的吕成程代管落地架的使用安全,使得安全管理责任得不到落实;作为安全部经理,对爬架的安全检查管理缺失,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4.安全员替员工抄写培训试卷,造假被查 被罚5万!

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千灯镇昆山科世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中,多份作答试卷和考试签到表笔迹相似,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员竟为了应付检查,顶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后续核查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和相关员工进行了询问调查,证实了该公司所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和考核记录为公司文员一人所写,属于虚假记录!目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将严肃查处!

拒绝代签:你不能替我坐牢,请别再要求我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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